浙江蔚来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蔚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3856号 原告: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乐山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399091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蔚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平海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9758074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蔚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