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科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全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1627号之二
原告:青岛科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山河路702号绿天使创业园40号楼B座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21458207G。
法定代表人:王福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滨,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越,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英县金元镇松林沟村村委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MA685K8LXT。
法定代表人:熊运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贤国,四川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科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全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29日,原告青岛科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科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617元,减半收取计9808.5元,由原告青岛科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孝金
人民陪审员  王国建
人民陪审员  吕伯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彭松林
书 记 员  曾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