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科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6806号
原告:**,男,1993年7月8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天山区。
被告:青岛科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科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红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