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1民初6170号
原告: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高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长白山路威远城小区。
被告:***,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山市浑江区启典家园。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div>
代表人:杜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该公司职员。
原告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审判员 姜 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