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5776号
原告:***,男,汉族,1999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周善余,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之间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