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1259号
原告: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周善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