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九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3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九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寺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果洛藏族自治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大武镇。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海九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果洛藏族自治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6民终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