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3民初240号
原告:山东优库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城东工业园东昌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G35U7G。
法定代表人:蔡延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天舒,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宁,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博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方营乡宋庄村、邢临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575513712R。
法定代表人:李少青,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优库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宏博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优库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优库制冷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2.0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优库制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候 宁
书 记 员 史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