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13执保132号
申请人: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霞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05401680U。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镇、蔡永乐,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芸林村芸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X116173727。
法定代表人:洪德钦。
申请人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自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曾雅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