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

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佶尔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13民初4号
原告: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霞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05401680U。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镇、蔡永乐,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佶尔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937832516。
法定代表人:吴美慧。
原告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佶尔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佶尔特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 判 长 (江自奋)
代理审判员 (陈菲菲)
人民陪审员 (张辉艺)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 员( 黄婷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