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

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13执2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霞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05401680U。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芸林村芸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X116173727。

法定代表人:洪德钦。

申请执行人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13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65400元及利息。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案件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及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房产登记信息、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至被执行人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芸林村芸林工业区进行现场调查,经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8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固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国量

审 判 员 邓 芳

审 判 员 邓小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郭建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