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1916号
原告: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霞美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镇,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花,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一次性当场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婧雯)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陈菲菲)
代书记员( 林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