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延民初字第3607-1号
原告***,男,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女,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杰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杰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