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1826-1号
原告官***,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官***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官***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官***于2014年5月8日以与被告于庭外自行调解,并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官***以与被告于庭外自行调解,并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官***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官***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