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7民终8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学,住**平市建阳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平市解放路**号紫云商住大楼**层。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住所地**平市中山路**号1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又以其已与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