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02民初1439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