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来舟镇新建居民委员会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02民初2259号 原告:南平市延平区来舟镇新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来舟镇新建居委会93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永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1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南平市延平区来舟镇新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南平市延平区来舟镇新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市延平区来舟镇新建居民委员会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市延平区来舟镇新建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8.16元,减半收取计864.08元,由南平市延平区来舟镇新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