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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923民初475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要求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