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瑞意特智控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瑞意特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光生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1011号
原告:杭州瑞意特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196号裕华大厦2幢1204室。
法定代表人:洪文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程、胡宇波,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光生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辉煌大道28号。
原告杭州瑞意特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光生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瑞意特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瑞意特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若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