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2民初3052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81040958R,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大全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素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市罗号工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0GUJG41X,住所地山西省**市离石区七里滩村307国道与高速离石东出口交汇处7号楼19号。
法定代表人:孙晋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市罗号工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2018年8月25日,被告(反诉原告)**市罗号工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市罗号工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市罗号工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市罗号工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计1264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8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泰龙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田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