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江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江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辖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旗大路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大全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素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88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8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未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的原因是合同原件己经被上诉人修改,无法再行提供另外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被修改的合同管辖条款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不应当对上诉人发生效力。
被上诉人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签订的《密集型母线桥买卖及相关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就本合同有关内容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向买卖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上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中市,属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晓东
审判员  朱宝华
审判员  沈 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许宏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