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汉湖电气有限公司

宁波北仑家家和装饰有限公司与杭州汉湖电气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甬仑民初字第2356号 原告:宁波北仑家家和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汉湖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宁波北仑家家和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汉湖电气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年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家家和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沃杭州汉湖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家家和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