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财保1246号
申请人:临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郑山街道驻地南230米。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312658768Q。
被申请人:曲阜市義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石门山镇河东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N2HAB4H。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王维运。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临沂**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曲阜市義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维运、**的银行存款106000元,期限一年。申请人临沂**机械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曲阜市義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维运、**的银行存款106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50元,由申请人临沂**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将该费用列为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玉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社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