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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某某机械有限公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6484号

原告:临沂**机械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被告:**。

原告临沂**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临沂**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华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