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5109号
原告: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
住所地:临沭县光明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863125853D
法定代表人:李保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真,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沭县郑山街道驻地南23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312658768Q。
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德见,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爱评,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与被告临沂**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4元(已减半收取),由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杜金香
书 记 员 郇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