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9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金高稻谷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长街道曙光社区居民**。
法定代表人:杨金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郑山街道驻地南230米。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德见,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长市欣田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东路**天长国际汽车五金机电城**楼****。
法定代表人:马志华,总经理。
上诉人天长市金高稻谷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临沂**机械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天长市欣田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9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长市金高稻谷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长市金高稻谷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长市金高稻谷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天长市金高稻谷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伟
审 判 员 崔岩梅
审 判 员 杨建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杨金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