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7107号
原告:临沂**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婕,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宜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春刚,总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市。
原告临沂**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宜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临沂**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临沂**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飞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阚竹珍
书 记 员 李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