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1123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新国脉文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379、383号三层3007A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国脉文旅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收到被告退回的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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