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民终10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百富勤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五星中心路829号。
法定代表人:唐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林,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百富勤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1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上海百富勤空调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审判员
叶 佳
审 判 员
杨 力
书 记 员
仇佳艺
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案号:(2017)沪0120民初1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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