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富勤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诉上海百富勤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终10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百富勤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五星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唐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林,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百富勤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1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上海百富勤空调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审判员  叶 佳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仇佳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