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940号
申请人:郑荣俊,男,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烨,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百富勤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五星中心路829号。
法定代表人:唐文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荣俊、***与被告上海百富勤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荣俊、***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百富勤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郑荣俊、***以保险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人民币2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荣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百富勤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百富勤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20元,由申请人郑荣俊、***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杜灵燕
书 记 员
沈晓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