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富勤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海百富勤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940号之一
原告:郑荣俊,男,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烨,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富勤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五星中心路829号。
法定代表人:唐文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林,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郑荣俊、***与被告上海百富勤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郑荣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荣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荣俊、***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杜灵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凌辰
书 记 员  陈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