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2民初349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农村居民,住日照市五莲县。
被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雅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桃园北区2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8613366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雅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日照雅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694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8日,原告***受被告***雇佣,在日照雅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中央公馆从事木工工作,被告***、***、***从日照雅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次分包了涉案工程。2018年5月10日下午,***在中央公馆28号楼阁楼支模板时,从阁楼上摔下致伤,后到医院治疗,被告***垫付医疗费32000元,剩余损失被告均未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适格被告。本案中,日照雅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木工模板工程分包给日照百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原告受雇于日照百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并非受雇于被告***个人,***系日照百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列***为被告,诉讼主体有误,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