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雅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民初3970号 原告:***,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洪凝街道挪庄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5********。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舒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舒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城北葡萄巷1排6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8********。 被告:***,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洪凝街道河西村23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0********。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雅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桃园北区2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8613366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雅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