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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日照远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122民初755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营业地莒县。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营业地莒县。 法定代表人:卢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4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