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6民初2902号
原告:新疆南科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街303号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乾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南路街道式珞路628号29层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乾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太原南路366号天领国际11F办公2一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南科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乾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乾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南科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南科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南科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8476231.28元,变更诉讼标的为41177.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29.44元(原告已预交35566.81元),减半收取414.7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414.72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35152.09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