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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某;湖北某有限公司;肖某;汪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3民初6015号 原告:竺某,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执行董事。 被告:肖某,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汪某,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竺某与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肖某、汪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竺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竺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