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保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视微传(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3民初9630号 原告:广东保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南荔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视微传(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388号义乌小商品城B区3幢214室(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保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为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伦电子公司)与被告中视微传(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微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伦电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视微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伦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总额235000元为基数,按每延误一天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1‰,自2022年11月10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30日为117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BLJS2202096A,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人民币235000元;合同付款方式约定为被告需在发货前开出235000元金额2022年10月25日到期的延期支票,原告收到期票和原件盖章合同后安排发货,具体到货时间以物流信息为准(若支票到期无法承兑,被告需于收到原告通知后3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合同款项,逾期付款,被告需向原告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通过百世快递物流向被告进行了发货,被告也于2022年7月26日签收了货物。为了配合被告财务的请款流程,原告也于2022年8月11日向被告开具和寄送了金额为235000元的发票,被告收悉发票后也于2022年10月25日向原告开具了一张宁波银行转账支票,但原告此后进行承兑时发现被告账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对此,原告也多次就上述货款催促被告,被告也均承诺会付款,但原告一直未能收到被告支付的上述货款,原告无奈之下遂又于2022年11月7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被告签收后至起诉日也仍旧未能付清货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中视微传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7月18日,中视微传公司作为甲方与保伦电子公司通过微信方式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中视微传公司向保伦电子公司购买国能(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教室视频系统改造项目产品,优惠后合计235000元,在合同签订后乙方先备货,甲方需在发货前开出235000元金额2022年10月25日到期的延期支票,乙方收到期票和原件盖章合同后安排发货,若支票到期无法承兑,甲方需于收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合同款项,逾期付款,甲方需向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交货方式为乙方代办托运,甲方指定收货人为***;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货款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付款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延误6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已付款项并回收货物。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视微传公司开具一张出票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编号为3130323107516016转账支票,金额为235000元,用途为货款。 保伦电子公司在2022年7月21日通过物流方式将货物发出,由***在2022年7月26日签收。 2022年8月8日,保伦电子公司开出金额分别为58260.46元、67831.02元、108908.52元的发票,并于8月11日寄出。 2022年10月28日,涉讼支票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被拒付。 2022年11月7日,保伦电子公司委托广东中屹行杰律师事务所向中视微传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支付货款235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差旅费、律师费。该函件于2022年11月10日签收。 此外,秦皇岛星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保伦电子公司发出声明,载明其为涉讼设备的实际收货方,确认***、***为该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涉讼设备已经完成收货及调试,已经正常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保伦电子公司与中视微传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根据现有证据可确认保伦电子公司已向中视微传公司供应了货物,中视微传公司收货后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中视微传公司提供的转账支票因余额不足被拒付,中视微传公司至今未到庭抗辩亦未就付款情况等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保伦电子公司主张中视微传公司支付货款2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中视微传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确实会造成保伦电子公司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约定,本院酌情调整为以23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且以本金235000元为限,对保伦电子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中视微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视微传(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保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000元; 二、被告中视微传(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保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且以本金23500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东保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1元,由被告中视微传(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