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中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民初字第089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东七道2号中兴产业基地4幢7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中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中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保劳人仲裁字(2015)50160号仲裁裁决自本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