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110民初58号
原告:***,男,1989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
被告:***,男,1989年06月15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拜泉县。
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哈尔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哈尔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于2024年5月13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开庭当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