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02民初1869号
申请人:陕西安康康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东正街1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J0LD3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73-1号院内1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126980956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安康康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安康康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银行账户:2305********)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安康康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银行账户:2305********),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陕西安康康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