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2财保2号
申请人: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浙江归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归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了担保。2020年3月11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浙江归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确保仲裁能够实现为由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因此该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归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