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巨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622民初150号 原告: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商务大道99号3号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UGML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九路东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C65WY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天汉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沧海路28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679215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沃公司),第三人上海天汉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环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天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改造工程款及设备采购款共计68528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85289.2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止,截止2020年11月26日暂计28490.71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全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山东阳信危废处理焚烧线3500K/40T+10%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供烟气急**系统、前进料设备、湿法脱酸系统、干式反应器及旋风除尘器,并委托原告进行该系列设备的安装改造工程。同时,被告委托第三人作为该项目的技术支持方,为该项目提供最终技术验收。三方就该项目于2018年8月-12月签订了一系列采购合同和施工合同,包括《烟气急**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山东阳信前进料设备成套设备采购合同》、《湿法脱酸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干式反应器及旋风除尘器(含弯头/上料/仪表系统增补)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山东阳信危废处理焚烧线3500K/40T+10%技术改造项目》、《山东阳信危废处理焚烧线3500K/40T+10%技术改造项目补充协议》。合同价款总计12075784元,合同约定了最后一期款项于一年质保期结束后支付。2018年11月14日,该项目经被告和第三人共同验收合格,并出具了验收报告。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及设备采购款,截止至今,尚有685289.2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环沃公司辩称,一、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原告诉求及事实和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项目及其补充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不拖欠任何费用,剩余未付质保金为烟气急**、湿法脱酸、前进料、干式反应器及旋风除尘器四个合同所对应的质保金。应扣减税差1.973276万元,扣减后质保金为68.52892-1.973276=66.555644万元。三、原告未向被告交付设备单体设计文件、设备本体结构设计及强度计算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竣工图等技术资料,被告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暂缓支付剩余质保金。合同第1条定义1.1第三款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备品备件和其他操作手册、图纸等材料。原告至今未向被告交付烟气急**竣工图,湿法脱酸、前进料、干式反应器及旋风除尘的设备安装图及管道竣工图,存在违约行为。四、被告环沃公司已履行了主要付款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五、若原告不能交付图纸,其交付的工作成果与合同总价不匹配,应当按剩余质保金60%予以折价扣款,扣减金额为39.933388万元。 第三人天汉公司辩称:第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认可被告环沃公司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被告提交的《烟气急**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山东阳信前进料设备成套设备采购合同》、《湿法脱酸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合同》三份合同的技术改造方案及工艺设计流程图、原告报价单各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烟气急**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山东阳信前进料设备成套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湿法脱酸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3)、《干式反应器及旋风除尘器(含弯头/上料/仪表系统增补)成套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4)、《山东阳信危废处理焚烧线3500K/40T+10%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合同5)、《山东阳信危废处理焚烧线3500K/40T+10%技术改造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同6)各一份,被告对合同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不全面,合同后面还有附件,需要原告继续提供。对合同5、6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款项已支付完毕。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该六份合同系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签订,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2、原告提交的证据二验收报告,被告有异议,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为复印件,且被告不予认可,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3、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发票签收单(11张)及发票(124张),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其中第5、6份合同质保金的发票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认为,该组证据可以客观反映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出具12075784元发票的事实,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4、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开票及收款明细表一份,被告有异议,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认为该组证据为原告单方制作并出具,无被告盖章、签字认可,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5、被告提交的资金申请单2份,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该资金申请表为被告单方申请。本院审查认为,该两份资金申请单系被告内部付款程序,系被告单方制作,且原告不予认可,无法证实合同5、6已全部履行完毕的事实,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6、被告提交的原被告工作人员往来邮件、1.9万元税款抵扣承诺函各一份,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税款减扣是建立在被告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基础上,因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不同意减免相关税金。本院审查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自愿将因增值税改制而造成的合同价格差异共计19732.76元在合同总价中扣除,且并未设置附加条件,真实有效,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7、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回单两份及付款说明,原告对其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两份回单备注为设备-设备采购,而非技术改造工程款。本院审查认为,被告该两份付款为真实,但其数额与被告说明的数额并不相符,同时备注事项也与被告主张的合同不相符,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结合证据的认定,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8月1日,被告环沃公司作为甲方,原告**公司作为乙方,第三人天汉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阳信危废处理焚烧线(3500K/40T+10%)改造项目工程烟气急**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山东阳信危废处理焚烧线(3500K/40T+10%)改造项目工程山东阳信烟气急**系统设备采购而询价比价,并接受了乙方总金额150万元整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11.2条约定:产品质量保证期应在货物按照本合同第6.7条的约定确定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年期限内保持有效(或交货后18个月,以先到期限为准)。6.7条约定:丙方在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及安装调试后,依据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进行最终的性能测试,对于经性能测试表明设备系统已达各项保证值之后,书面通知告知甲方,并与甲方授权代表联合签署设备“最终验收合格证明”。13.1(5)条约定:剩余合同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如质保期内未出现设备质量问题,将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2018年8月1日,被告环沃公司作为甲方,原告**公司作为乙方,第三人天汉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阳信危废处理焚烧线(3500K/40T+10%)改造项目工程山东阳信前进料设备成套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山东阳信危废处理焚烧线(3500K/40T+10%)改造项目工程山东阳信前进料设备成套设备采购而询价比价,并接受了乙方总金额254万元整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11.2条约定:产品质量保证期应在货物按照本合同第6.7条的约定确定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年期限内保持有效(或交货后18个月,以先到期限为准)。6.7条约定:丙方在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及安装调试后,依据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进行最终的性能测试,对于经性能测试表明设备系统已达各项保证值之后,书面通知告知甲方,并与甲方授权代表联合签署设备“最终验收合格证明”。13.1(5)条约定:剩余合同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如质保期内未出现设备质量问题,将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2018年8月1日,被告环沃公司作为甲方,原告**公司作为乙方,第三人天汉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阳信危废处理焚烧线(3500K/40T+10%)改造项目工程湿法脱酸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山东阳信危废处理焚烧线(3500K/40T+10%)改造项目工程山东阳信湿法脱酸系统成套设备采购而询价比价,并接受了乙方总金额229万元整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11.2条约定:产品质量保证期应在货物按照本合同第6.7条的约定确定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年期限内保持有效(或交货后18个月,以先到期限为准)。6.7条约定:丙方在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及安装调试后,依据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进行最终的性能测试,对于经性能测试表明设备系统已达各项保证值之后,书面通知告知甲方,并与甲方授权代表联合签署设备“最终验收合格证明”。13.1(5)条约定:剩余合同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如质保期内未出现设备质量问题,将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2018年9月13日,被告环沃公司作为甲方,原告**公司作为乙方,第三人天汉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阳信危废处理焚烧线(3500K/40T+10%)改造项目工程干式反应器及旋风除尘器(含弯头/上料/仪表系统增补)成套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山东阳信危废处理焚烧线(3500K/40T+10%)改造项目工程山东阳信干式反应器及旋风除尘器(含弯头/上料/仪表系统增补,其中仪表品牌不得低于天汉二期品牌要求,重庆川仪或同等以上品牌)采购,并接受了乙方总金额130万元整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11.2条约定:产品质量保证期应在货物按照本合同第6.7条的约定确定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年期限内保持有效(或交货后18个月,以先到期限为准)。6.7条约定:丙方在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及安装调试后,依据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进行最终的性能测试,对于经性能测试表明设备系统已达各项保证值之后,书面通知告知甲方,并与甲方授权代表联合签署设备“最终验收合格证明”。13.1(5)条约定:剩余合同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如质保期内未出现设备质量问题,将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2018年9月15日,被告环沃公司作为甲方及委托单位,原告**公司作为乙方及受托单位,第三人天汉公司作为丙方及技术支持单位,三方签订了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阳信危废处理焚烧线3500K/40T+10%技术改造项目的合同。第三条(一)约定:根据技改工程报价方式情况,本合同金额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原有设备拆除新设备安装部分、设备主体钢结构部分、烟风(烟道)系统部分及设备保温部分;此部分合同金额为3875706元(含税)。第二部分:工艺管道及新增检修、连接平台等按实结算。第三条(二)约定:5、业主在有效期为一年的质量保修期结束后2周内支付5%余款。6、按实结算部分金额。待结算完毕增补合同,业主支付增补合同金额的95%,合同5%作为质保金,在一年保修期结算后再支付。第四条第三款约定:本技改完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时间不做工期累计。工程验收合格,则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当天即为验收合格日期。 2018年11月30日,被告环沃公司作为甲方及委托单位,原告**公司作为乙方及受托单位,第三人天汉公司作为丙方及技术支持单位,三方签订了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阳信危废处理焚烧线3500K/40T+10%技术改造项目补充协议。第三条(一)约定:协议金额为570078元(含税)。第三条(二)约定:合同金额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保修期结束后同主合同预留5%质量保证金同步支付。第四条约定:同步与主合同,主合同验收完成即补充合同验收。 上述6份合同所涉及的设备已于2018年底投入使用。 被告环沃公司共计向原告**公司支付工程款11390494.8元,剩余685289.2元未支付。原告**公司陆续向被告环沃公司出具了金额总计12075784元的发票。 2019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状况说明,同意将因增值税改制而造成的合同价格差异共计19732.76元在合同总价中扣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合同性质问题。2、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质保金数额及利息问题。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但是其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十分明显,就本案来说,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生产机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提供技术改造服务,从合同主体要求、受行政制约力大小、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程序等方面来看,本案应为承揽工程合同更为准确。故对被告环沃公司主张本案为承揽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6份合同,系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剩余685289.2元质保金未支付,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被告主张剩余685289.2元为合同1-4尚未支付的质保金,合同5、合同6已全部履行完毕,但被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5、合同6已全部履行完毕,故被告该项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原告向被告出具状况说明,自愿扣除19732.76元税额差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告主张扣减19732.76元税额差价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若原告不能交付图纸,应当按剩余质保金60%折价扣款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但未明确表示主张违约金,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质保金665556.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665556.44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8元,减半收取5469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9589元,由被告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