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622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商务大道99号3号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UGML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开发区工业九路东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C65WY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