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城投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花都某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4民初10848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 被告:广州花都某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花都某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