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4民初10848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
被告:广州花都某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花都某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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