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9102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住宅建设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红珠路10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190272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住宅建设公司、**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