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城投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花都区住宅建设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9102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住宅建设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红珠路10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190272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住宅建设公司、**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