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56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力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之三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皓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住宅建设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红珠路**首层之一/d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力丰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住宅建设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4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确认广州市力丰劳务有限公司与***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力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广州市力丰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市力丰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并非上诉人的员工,上诉人不认识被上诉人。上诉人并未承接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秀塘河联村商业项目的施工建设,上诉人在该项目的务工情况与上诉人没有关系,根据原审中上诉人通过调查令从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出的案涉工地的合同备案表显示,该案涉工地并非由上诉人所承包建设,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有误。综上,广州市力丰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2.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3.二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与广州市力丰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广州市力丰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既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其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的分析和认定,对广州市力丰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广州市力丰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力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