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兴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兴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31民初1714号
原告:重庆市兴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17-1层4、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904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兴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明月二路215号10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58H1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兴垫中惠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牡丹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5PJC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兴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兴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兴垫中惠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兴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市兴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兴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兴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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