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6民初9500号
原告:易景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B座621室。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天津泰达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于家堡金融区第26号。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原告易景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达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易景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景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真实,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景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易景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