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32民初2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7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山水村5组。
原告:***,女,汉族,1991年4月26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凤溪大道南段555号72栋1单元31楼04号。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民务律师事务所。
被告:喜德相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喜德县光明镇新联村1组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毫达(凉山)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毫达(凉山)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喜德相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8元,减半收取计440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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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